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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广电·大象新闻记者 吴彦飞 通讯员 郝昱玮
“民以食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消费者关注的热点话题。近日,信阳市淮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有力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据了解,被告人王某将荧光增白剂用水稀释后,使用毛巾朝自己售卖的猪肉上涂抹,防止猪皮发黄,给猪肉增白,以便在逢集时销售。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王某在芦集乡街道销售有毒的猪肉后,派出工作人员对王某销售的猪肉进行扣押提取,经河南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出王某现场销售的猪肉中含有非食用物质荧光增白剂。
“荧光增白剂”属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消费者在食用这种涂抹了荧光增白剂的猪肉后,可能对其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淮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销售的猪肉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王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王某无犯罪前科,可酌定从轻处罚。王某认罪、悔罪,经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同意对其矫正,可以适用缓刑。该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念民之所忧,行民之所“判”,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需久久为功。下一步,淮滨县法院将以更严格司法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餐桌上的“洁净”,努力为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健康、吃得放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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